“严打”运动式的催贷是典型的以权代法
在很多地方,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商业银行,都被标注为“我们自己的银行”,自然与地方政府存在诸多的利益关联,其间就包括不良贷款的比例要求。在改制的关键节点上,县上挂帅动用一切行政资源催收不良贷款,其间的原因自然不难理解。同时从维护银行资金安全的角度来说,催收不良贷款也具有其正当性。然而催收的目的正当,并不代表就可以不择手段,如果采取行政强制,下达任务层层包干,停职免职,停发养老金、低保,甚至被拘留,则属于显性的以权代法。
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既有制度的因素,也有市场的因素,既可能包括放贷方的把关不严,甚至包括利益交换下的违规放贷;也包括借款方的资金链断裂无力还款。当然很大一部分属于有钱不还的“老赖”,对于这部分人就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,催使其履行还款责任,从而减少银行不良贷款的压力。不过一个基本常识是,借贷行为是一种市场行为,受契约精神和法律规范的调整,因而满足“借债还钱,天经地义”的诉求,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,打赢了官司后还应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而不是动用一切行政手段,开展大规模的运动战治理,虽然在短期内可以立竿见影,却会产生极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。
其危害在于,一方面破坏了法律的信仰和基础,使得一切解决问题的手段,都会寄附和依托于行政手段,从而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,对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带来破坏;另一方面则会形成路径依赖和行为惯性,无以从根本实现明确的责任担当。既然行政力可以包打一切,那么就会谁占有优势,谁可以调动这种力量,谁就会将其作为优先选项,而不是先履行好自身的责任和反思自己的义务。简单来说,有了行政力作为庇护,银行不但可以继续保持强势,也可以借此掩盖自身存在的不足甚至违规行为,自然也不会基于不良贷款的后果而优化服务,提升管理水平。
本是借贷双方的事,由于行政力站错位、“拉偏架”,充当某一方的“家丁”和“打手”,就使得运动式的清债行为变了味和跑了调。更何况,欠债被免职、停职,被扣发养老金、低保金甚至被拘留,则是权力滥用下的权利伤害,并因此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。从某种意义讲,基于催讨不良贷款的政府行为,已然欠下了一笔依法治理的不良贷款,只是这笔欠款又靠什么去催收?
县长挂帅催贷已带来了极坏的示范效应,应当被及时叫停和纠偏,让催收不良贷款的行为,回归到其正常的路径上来。值得一个解读的现象是,对于“县长挂帅的清收行为”,很多人还给予认可与赞同,说明对行政力过度依赖的状况还相当严重。
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政府依法行政,只有当行权力越俎代庖式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消除,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和保障。(唐伟)